教育碩士
課程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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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期限
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2年,最長修業期限為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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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方式
面授課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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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語言
中文/英文
學習計劃
專業範疇:教育學
報讀要求:
1.專業不限,具有學士學位/本科學歷;
2.大學英語六級(CET-6)450分或以上、雅思6分或以上,或其他同等英語語言能力證明。非通用外語:相當於CEFR B2級別或以上的語言能力證明。
研究方向:
學生經過第一學年的科目學習後,與導師商定確立研究方向,研究方向應符合本課程的培養目標。
表一: 必修科目(15學分)
科目名稱 | 種類 | 學分 |
教育管理概論 | 必修 | 3 |
課程設置 | 必修 | 3 |
教育評估 | 必修 | 3 |
研究方法 | 必修 | 3 |
教育技術前沿 | 必修 | 3 |
表二: 選修科目(6學分)
科目名稱 | 種類 | 學分 |
學習科學 | 選修 | 3 |
教育心理學 | 選修 | 3 |
專題研習一 | 選修 | 3 |
專題研習二 | 選修 | 3 |
表三: 學位論文(12學分)
科目名稱 | 種類 | 學分 |
論文 | 必修 | 12 |
學習要求
修讀共計33學分: 1. 第一學年修讀完成學習計劃規定的表一、表二中的所有科目共計 21 學分。學生的各科成績根據課堂討論、專題報告和考試等綜合評定。 2. 學生在第二學年應完成學位論文(12 學分)的寫作,碩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及論文答辯。
學習時間
1. 一般情況下,課程之科目修讀部分為12個月,論文寫作期為12個月。 2. 課堂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六日間或晚間進行。
畢業資格
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,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碩士學位: 1.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畫的要求,各科目成績(不含學位論文成績)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.50; 2.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; 3.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。 如學生及格完成上述課程設置表一、表二的科目,且成績合格,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.50,但不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答辯,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。 備註: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,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所載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