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碩士

課程簡介

  • 課程期限

   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2,最長修業期限為3年。

  • 授課方式

    面授課程

  • 授課語言

    中文/英文

學習計劃

專業範疇育學

報讀要求

1.專業不限,具有學士學位/本科學歷;

2.大學英語六級(CET-6)450分或以上、雅思6分或以上,或其他同等英語語言能力證明。非通用外語:相當於CEFR B2級別或以上的語言能力證明。


研究方向:

學生經過第一學年的科目學習後,與導師商定確立研究方向,研究方向應符合本課程的培養目標。


表一: 必修科目(15學分)

科目名稱

種類

學分

教育管理概論

必修

3

課程設置

必修

3

教育評估

必修

3

研究方法

必修

3

教育技術前沿

必修

3

表二: 選修科目(6學分)

科目名稱

種類

學分

學習科學

選修

3

教育心理學

選修

3

專題研習一

選修

3

專題研習二

選修

3


表三: 學位論文(12學分)

科目名稱

種類

學分

論文

必修

12


學習要求

修讀共計33學分: 1. 第一學年修讀完成學習計劃規定的表一、表二中的所有科目共計 21 學分。學生的各科成績根據課堂討論、專題報告和考試等綜合評定。 2. 學生在第二學年應完成學位論文(12 學分)的寫作,碩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及論文答辯。

學習時間

1. 一般情況下,課程之科目修讀部分為12個月,論文寫作期為12個月。 2. 課堂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六日間或晚間進行。

畢業資格

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,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碩士學位: 1. 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畫的要求,各科目成績(不含學位論文成績)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.50; 2.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; 3. 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。 如學生及格完成上述課程設置表一、表二的科目,且成績合格,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.50,但不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答辯,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。 備註: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,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所載為準。